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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的认定
一、: 1)抗倾覆计算(主动土压力+移动荷载*振动系数)
2)抗滑动计算(同上 )
3)墙身水平截面强度验算
4)墙身垂直截面变位计算(截面应力校核
1、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技术和经济比较,确定墙址位置;
2、测绘墙址处的纵向地面线,核对路基横断面图,收集墙址处的地质和水文等资料;
3、选择墙后填料,确定填料的物理力学计算参数和地基计算参数;
4、进行挡土墙断面型式、构造和材料设计,确定有关计算参数;
5、进行挡土墙的纵向布置;
6、用计算法或套用标准图确定挡土墙的断面尺寸;
7、绘制挡土墙立面、横断面和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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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5.3.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单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厚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5.4 综合评定方法
5.4.1 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5.4.2 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fdm=nd/n× (5.4.2)
式中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3 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列计算: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
[2.4nc+2.4nw+1.9(nmb+nrt)+1.4nsb+ns]×
式中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Standard of Dangerous Buildings Appraisal
4.6.4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0.9);
2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 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o/250,或大于450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o/600,且有发展迹象;
7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中规定值的1.2倍;
8 钢柱**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 屋架产生大于Lo/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过h/150。
5 房屋危险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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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IMG_20170320_150102 副本
5.1 一般规定
5.1.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鉴定。
5.1.3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5.2 等级划分
5.2.1 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机构和护围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5.2.2 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4 d级:整体危险。
5.2.3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2pt;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ms-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4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5.3 综合评定原则
5.3.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5.3.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主编单位: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批准部门:*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7]277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一批)的通知》(建标[1999]413号)的要求,由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编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批准为强制行业标准,编号JGJ/125-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11月24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41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符号、代号;3.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4.构件危险性鉴定;5.房屋危险性鉴定;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补充;2.增加了符号、代号一章;3.增加了鉴定程序和评定方法;4.增加了钢结构构件鉴定;5.增加了附录房屋安全鉴定报告;6.以模糊集为理论基础,建立了分层综合评定模式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是: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邮政编码:400015)
本标准参加单位是: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是:陈慧芳 戚正廷 顾方兆 赵为民 斯子芳 周云 张能杰
1 总 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