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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房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危房安全检测鉴定的过程:
一、危险房屋鉴定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 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 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6 相关附件。
二、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体系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进行说明。
三、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经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四、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 架设临时支撑;
4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五、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一般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5 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二、危房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危房安全检测鉴定的基础知识: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一、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二、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三、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四、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五、 危险范围的判定